近期,一起因“电子狗”专利引发的侵权诉讼案引发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不仅维持一审不侵权认定,更对原告的诉讼行为作出罕见点名批评,指出其“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该案为企业在专利维权中的行为边界提供了重要警示。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露某美公司(主营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于2025年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指控四足机器人企业宇树科技生产的“Gox”机器狗侵犯其“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涉案专利系其在起诉前5天受让取得。
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索赔金额出现多次反复:
最初仅象征性索赔500元,但同时要求以法院审计结果为准,并主张按侵权获利的3-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总额最高可超7000万元
一审败诉上诉后,二审询问结束次日,临时将索赔额提高至8000万元
随后又迅速回调至最初的500元
二、法院判决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宇树科技的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中的三项核心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露某美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25日,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露某美公司承担。
在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行为提出明确批评:
“露某美公司的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
法院指出,原告的行为实为“精心算计”:一方面宣称被告侵权获利数千万元,另一方面仅象征性索赔500元,同时要求以法院审计为准。这种操作既规避了高额诉讼费,又以虚高索赔向被告施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判决同时强调,《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为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的行为边界提供了重要警示:
诚信原则是权利行使的底线: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参与诉讼,均应恪守诚信。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不仅难以获得司法支持,还可能面临公开谴责与负面评价。
专利布局应基于技术根基:真正有价值的专利布局,应建立在自身技术研发的基础上。本案中原告受让专利仅5天即起诉,反而暴露了其缺乏技术根基的事实。
应对恶意诉讼的可行路径:
应对当前诉讼:积极应诉,证明自身不构成侵权,或对方专利稳定性存疑
主动发起反击:若法院认定对方构成恶意诉讼,可另行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主张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商誉损失在内的全面赔偿
四、结语
对企业而言,真正的竞争力始终来自技术创新,而非诉讼技巧。在知识产权维权中,既要重视权利保护,也应警惕权利滥用。秉持诚信原则、基于技术实力行使权利,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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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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