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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索系统公司诉鑫海精密制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3-02-21浏览次数:10391

达索系统公司诉中山市鑫海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4号


二审案号:(2016)粤民终870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实际损失一般可按照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正常许可或者销售该软件的市场价格计算。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受市场及版本的影响而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参考销售价格与销售数量之间的关系等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因素。



【案情介绍】


原告达索系统公司开发完成了SolidWorks系列计算机软件并依法享有包括SolidWorks等软件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中山市鑫海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计算机上大量安装使用上述计算机软件,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侵权软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执行证据保全措施时的现场取证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显示,原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确实安装有SolidWorks 2008、SolidWorks 2012等软件,由于受到被告的恶意阻挠无法对被告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上安装使用的SolidWorks 2012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软件信息予以逐一登记,应视为被告持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但拒绝提供,已构成证据妨碍。结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软件系合法取得或得到原告的授权、许可等事实足以推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计算机上复制了涉案SolidWorks 2012计算机软件。被告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上安装涉案SolidWorks 2012计算机软件,是为了其设计、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业性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商业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软件享有的复制权,构成侵权。关于本案赔偿数额,首先,被告经营场所涉及产品设计的计算机共有65台,在被告强行断电前抽查完成的2台计算机上均检测到涉案SolidWorks 2012计算机软件,故推定被告安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数量是65台。其次,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人的损失一般可以按照相当于其正常许可或者销售该软件的市场价格计算。但计算机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并且随着版本的不断升级价格逐渐降低并最终退出市场。就本案而言,涉案SolidWorks系列计算机软件存在标准版、专业版、白金版,不同版本软件的销售价格不同,被告提供的证据还显示同一客户购买软件的数量不同,涉案软件单套销售价格亦存在巨大差异。第三,本案参考SolidWorks系列计算机软件10套以上标准版的销售单价38000元计算本案赔偿数额较为适宜。据此计算,人民币38000元每套软件乘以65台,共计人民币247万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47万元。


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损害赔偿的计算,避免了简单适用法定赔偿的方法,而是按照涉案软件的类型,结合侵权复制品数量、软件发行时间、版本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发行软件复制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并以此作为权利人的单位利润来计算本案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了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本案最终采取了按照正版软件市场价格乘以被告非法安装软件数量计算损害赔偿,突破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赔偿上限,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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