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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容公司诉昊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2-21浏览次数:10261

天容公司诉昊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87号



【裁判要旨】


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使用的、与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作用的外文名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原、被告均为农药生产企业。原告天容公司生产的杀螟丹已通过印度农业部的登记,允许在印度市场销售。印度农业部登记文件载明,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为“JIANGSU TIANRONG GROUP CO.,LTD”。天容公司在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英文企业名称同上。被告昊华公司生产的杀螟丹尚未经过印度农业部的登记。2014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昊华公司生产的欲出口至印度的杀螟丹16,000公斤,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为“Jiangsu Tianrong Group Company, Ltd., China”,无其他标识。根据上海海关报关资料, 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昊华公司曾使用该英文企业名称向印度出口杀螟丹共计3,971,920美元,折合人民币24,453,125.48元。天容公司的审计报告记载了其同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等。天容公司诉称:昊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421,922.08元及律师费50万元。昊华公司辩称: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未经我国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昊华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销售对象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与其中文名称存在对应关系,且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昊华公司在出口印度的杀螟丹上使用该英文企业名称,主观上具有仿冒的故意,客观上引人误认为是天容公司的商品,挤占了其出口市场份额。昊华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天容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对外贸易市场秩序,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根据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侵权商品的销量乘以权利人相同商品的单位利润之积计算。根据天容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可计算出天容公司生产、销售杀螟丹的营业利润率。根据昊华公司出口的杀螟丹的销量及天容公司同类商品的营业利润率,判决昊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125,069.20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昊华公司主动缴纳了赔偿金。



【法官点评】


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大背景下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使用外文企业名称。本案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的立法本意,认定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使用的、与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作用的外文名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将此类外文企业名称擅自使用在出口商品上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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