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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起,韩国发明专利申请的答复OA时限由2个月延长至4个月

发布时间:2025-07-09浏览次数:103


韩国《特许法施行规则》部分修订案将于2025年7月1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案旨在进一步提升程序的灵活性与行政效率,旨在为申请人提供更加友好且可预期的审查流程。修订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点:


一、延长答复OA期限


根据现行《特许法施行规则》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依据《特许法》第63条第1款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官所指定的答复意见陈述书的期限为2个月以内。


现行规定的2个月答复期限,相较于其他主要国家而言,显得相对较短(例如,美国、日本为3个月,欧洲、中国为4个月)。因此,申请人在韩国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时,往往面临在有限期限内难以及时审阅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充分准备答复的困境。为了获得更多时间,申请人通常需要申请延长期限,但这也会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


为解决上述问题,《特许法施行规则》修订案第16条第1款中规定,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答复审查意见陈述书的期限延长至4个月。韩国特许厅(KIPO)期待,通过此次修订,能够减轻申请人因按月申请延期所产生的程序负担与经济压力,并促进申请人对审查意见的充分分析,从而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产出更高价值的专利成果。


二、允许对分案申请适用延迟审查


根据现行《特许法施行规则》第40条之2的规定,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若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日起6个月以内向KIPO提交延迟审查申请,审查官可在专利申请日起未满12个月期间,暂缓作出是否授予专利的决定。然而,依据现行规定,该条款并不适用于分案申请,即分案申请不得申请延迟审查。


此外,根据现行《特许法施行规则》第40条之3的规定,在申请人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情况下,若希望自实质审查请求日起经过24个月后再接受审查,可在审查请求日起9个月以内,向KIPO提交载明审查开始时间(该时间须在(国际)申请日起5年以内,以下简称“审查开始日期”)的延期审查申请。若申请人提出该延期审查申请,审查官可将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延期至申请人所指定的审查开始日期,并于该日期启动实质审查。然而,根据《特许法施行规则》第40条之3第3款第1项的规定,分案申请不得适用延期审查制度。


由于通信、医药、生物工程等尖端技术领域的产品商业化通常需要较长时间,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基于战略考虑,希望延后实质审查。然而,根据现行规定,分案申请不得适用延期审查制度,难以满足希望延迟审查的申请人需求。


为解决该问题,本次修订取消了对分案申请适用延期审查制度的限制,允许分案申请同样申请延期审查。通过此次修订,有望为申请人根据产品商业化的时间节点,制定更加灵活的专利布局战略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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