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审理中,被告提出了“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不赔偿”抗辩。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未举证证明此前三年已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未证明因侵权遭受其他损失,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注册商标“注而不用”?侵权人可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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