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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

发布时间:2024-04-19浏览次数:10194


在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其中新增了第十一章,专门针对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提供了详细规定。本章节的引入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中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的审查标准,以促进中药领域专利申请和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中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中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别

1. **产品类**:

   - 经过特定加工过程得到的中药材;

   - 通过炮制加工制备的中药饮片;

   - 中药组合物,即中药组方或复方;

   - 从中药中提取得到的物质;

   - 经过特定工艺制备的中药制剂。

2. **方法类**:

   - 针对中药材的栽培和产地加工方法;

   - 中药饮片的炮制技术;

   - 涉及中药组合物、提取物、制剂等产品的制备或检测方法;

   - 中药产品的制药用途及其相关方法。


审查指南同样明确了以下六种情形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权

1. 包含禁止使用的毒性中药材的发明,因其可能危害公共健康和福祉,违反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2. 仅以发现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物质的发明,这类发明被视为“科学发现”,依法不予授予专利权;

3. 中医药理论,如阴阳五行学说、藏象学说等,这些理论是对自然现象的归纳和总结,同样属于“科学发现”;

4. 中医药记忆方法,如汤头歌诀等,这些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5. 中医诊断方法,如望、闻、问、切等,这些方法属于疾病的诊断手段;

6. 中医治疗方法,包括艾灸、拔罐、贴敷等治疗手段,以及其他相关的治疗方法。


修改解读

通过本次审查指南的修订,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保护的客体得到了更为明确的分类和界定。新增的内容不仅列举了中药领域中可授予专利权的具体客体,也明确指出了不予授予专利权的特殊情形。这些规定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理解中药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也为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通过这些细致的规定,可以预期中药领域的创新活动将得到更为有效的激励和保护,进而推动中药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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