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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中的程序中止制度之期限与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19浏览次数:1027


专利纠纷中的程序中止制度之期限与实务问题


首先是中止制度中的期限问题。根据规定,权属纠纷中的当事人申请中止相关程序的,终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自中止请求之日起计算。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出具相关文件请求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法院裁定中止相关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若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


因此,当面临专利权属纠纷时,原告应迅速行动,尽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中止程序的请求,以便及时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而对于被告而言,针对原告可能利用程序中止制度所带来的问题,需积极采取应对策略:


一旦应诉工作启动,被告应深入剖析案情、证据等材料,综合评估胜诉的可能性。若胜诉希望渺茫,且从原告处获取技术使用许可的机会渺茫,而相关技术又极为关键,那么在原告尚未申请中止程序的情况下,被告可以考虑采取放弃专利权等策略。但需注意,恶意放弃专利权的行为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因为即便放弃后,通过生效判决恢复专利权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若原告选择通过法院申请专利权保全来启动中止程序,被告可以针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以此影响诉讼进程,为自身争取更有利的诉讼环境。


此外,在专利权相关程序被中止且诉讼形势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被告可以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若报告表明相关专利稳定性不足,这将成为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的有力筹码。即便和解无望,被告也可充分利用评价报告,为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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