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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涉及无效的处理情形(下)

发布时间:2024-03-25浏览次数:10105


专利侵权诉讼涉及无效的处理情形


上一篇推文讲到在诉讼程序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情形。但在实践情况中,很多时候无效宣告决定在判决执行后才出,这时候又该如何处理?


若是在判决宣告无效并执行后,宣告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是若判决生效后,但尚未执行,此时当事人可依据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的决定,但需注意的是,此时裁定中止执行的法院一般是再审法院。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为生效决定,当事人依此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且可裁定终结执行。但再审受理与一审判决执行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若再审尚未被受理,而原审判决已经生效,专利权人往往会立即申请执行,此时侵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救济。


在(2020)粤执复986号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可窥见法院针对原判决生效后尚未执行,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处理的情形。这也提供了一些救济思路,若为专利权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尽快申请执行,并且尽量延迟宣告专利无效决定的生效时间;而若为侵权人,应当尽量延迟判决的生效时间,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后,尽量早地申请再审从而避免被执行。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专利权人应当赔偿因继续执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撤销,专利权仍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直接执行上述反担保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条,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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