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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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1、有相关在先权利:有近似商标先申请;
2、商标不具备显著性:该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者表明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等;
3、商标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或者具有不良影响:主要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加盖公章);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商标真实含义、设计思想、专业设计证明,出具书面材料。
5、企业简介及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6、企业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7、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复印件;
8、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或复印件;
9、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10、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知名度和销售量的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
开始服务我们在做什么
1、了解商标情况
变更类型,是否能够提供变更证明文件
Tips:此步骤可能会主动联系申请人
2、准备变更文件
著录项目申请书、变更证明文件、委托书
Tips:此步骤需要申请人配合提供文件
3、提交申请
在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基础上整理申请材料,提供申请。
4、邮寄手续合格通知书
将商标局发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及时转寄申请人
湘公网安备 430103020005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