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四月二十六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各地知识产权组织、法院开展了上百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
为迎接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5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件。
智周团队代理的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诉刘爱军、湖南省兴旺振升铝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件。
此次智周团队代理案件入围十大典型案例,体现了智周团队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领域的专业性。智周团队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领域具有十多年的经验。智周团队专业扎实、经验丰富,为客户专利、商标及版权保护提供了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获得了客户广泛的认可。
以下是案件详情:
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诉刘爱军、湖南省兴旺振升铝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民初93号、(2017)湘民终300号〕
——个人侵害他人商标权被处罚后,又成立个人独资公司继续侵权的,应视为重复侵权,个人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案情简介。新振升公司先后注册了第1145180号的“
”商标、第3447581号的“
”商标、第4107481号的“
”商标、第13569815号的“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是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合金等类似商品。刘爱军因生产假冒“振升”、“经阁”铝材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后,又个人独资成立了兴旺振升公司,经营铝材、不锈钢的加工、销售。兴旺振升公司在其铝材产品包装、门店招牌上使用“
”标识及标注“金振升王铝业”文字;还在其公司网站对“
”及兴旺振升型材进行宣传。新振升公司认为刘爱军、兴旺振升公司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标识及标注“金振升王铝业”文字;还在其公司网站对“”及兴旺振升型材进行宣传。新振升公司认为刘爱军、兴旺振升公司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审理结果。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兴旺振升公司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新振升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兴旺振升公司的企业名称尽管经过了工商注册登记,但其成立时间晚于新振升公司。兴旺振升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振升”,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兴旺振升公司系刘爱军个人独资公司,刘爱军系重复侵权,刘爱军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经法院主持,在刘爱军作出不再申请注册任何与“振升”相关的商标,不再使用含有“振升”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二个月内妥善处理市场上现存的侵权产品等承诺的情况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
(3)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案件。被诉侵权个人曾因生产假冒“振升”、“经阁”铝材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其又成立个人独资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个人构成重复侵权,并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全方位打击变相侵权、逃避责任的行为。
在此世界知识产权日发布十佳案例评选,彰显了湖南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视。湖南法院在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为我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除了十佳案例评选,湖南法院公布了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的情况:
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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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高院
编辑:智周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