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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吴京与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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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的爆红离不开《战狼》系列电影,第一部让他斩获5.25亿票房;第二部更是直接获得56.8亿票房。凭借这两部优秀的军事题材影视剧;吴京成为了家喻户晓的知名男星,也成为了一名真正的武打巨星。可见《战狼》对于吴京的重要性有多大;用一句毫不夸张的话说,这部作品就是吴京的孩子;不允许任何人诋毁,自然也不会与任何商家、品牌产生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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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吴京得知战狼公司(位于湖南韶山的一家槟榔食品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将肖像用于其生产销售的战狼槟榔外包装中,并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同时在淘宝网店中销售上述产品,在售卖时在售卖的包装中放入带有吴京肖像的兑奖卡,在兑奖卡中亦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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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发现这一行为后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并提出诉讼请求:
1、战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销毁相关产品包装及宣传广告;
2、登报赔礼道歉;
3、赔偿总计112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战狼公司则辩称:
1、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
2、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权,战狼公司与获得授权的广州白月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即便构成侵权,相关责任应由这两家公司承担;
3、被告仅使用海报、剧照不能让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为被告产品的代言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京系知名演员、导演,战狼公司系淘宝店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战狼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均含有吴京的肖像,产品内的兑奖卡也含有吴京的肖像,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但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认为,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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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吴京在之前还遇到过几次类似事件;曾有啤酒公司和饮料公司在吴京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就顺意滥用吴京的形象进行产品销售。
记者通过网络查询到,此前共有4家企业因侵害肖像权、姓名权,被吴京诉讼至法院,合计要求判赔152万元。其中吴京对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缘啤酒有限公司、南京奢健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浩川雅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中,法院分别判决被告赔偿61.3万元、30.3万元、30.3万元和30.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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