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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关于'徐福记'商标之争的官司,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这是继2015年与'黄福记'商标纠纷案之后,另一场商标纠纷又重回大众的视线。
说到“徐福记”,相信很多人都很熟悉,徐福记的糖果、饼干系列在超市畅销了多年,徐福记在国内糖果市场一直是稳居首位,深受广大国人的喜爱,逢年过节不买点徐福记糖果似乎少了些味道,这个伴随90后成长的老品牌,已经深刻地印入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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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这样一个知名品牌,从来都不缺山寨仿制者,自2011年,徐福记就发现,市场上有大量仿制'徐福记'的产品,以次充好,查获'徐福记'包装纸模具滚筒7套41支、'徐福记'封箱胶750捆,销售金额18万余元。2015年,又查获以工厂仿制'徐福记'等知名商标400多万个,判决工厂侵犯商标权,并赔偿商标权利人10万元经济损失。
徐福记1992年在中国创立,1994年'徐福记'品牌注册诞生,全面开展中国糖点领域的持续发展,专注于生产经营糖果、糕点、沙琪玛、巧克力及果冻布丁等糖点休闲食品,自1998年以来在国内糖果市场上的销售额与占有率一直稳居首位。直到遇上了仅一字之差的'黄福记'、“聖福記”之后,围绕'黄福记'、“聖福記”在糖果、糕点市场上展开了一场场的商标保卫战,多次对“黄福记”、“聖福記”商标提出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网查询显示,徐福记公司注册有第1247144号与第3287032号“徐福记”商标及第717184号、第886954号、第7316224号、第7346784号、第7380876号“徐福记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上述商标于1993年至2009年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糖果、糕点、果冻、饼干等第29类与第30类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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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广东省揭阳市荣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荣丰公司)于1992年9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饼干、糖果制品(糖果)、果冻生产销售等。荣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奕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与经理。2010年3月荣丰公司注册申请'黄福记'商标,2012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
2015年徐福记公司发现'黄福记'商标的存在后,立即向商评委对'黄福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表示,'黄福记'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益,构成了与'徐福记'商标的近似商标。
在商标断定阶段,'黄福记'方面在规定期限一直未进行争辩,但是最终商评委却裁定维持'黄福记'商标。商评委认为'徐福记'与'黄福记'虽然均含有'福记'二字,可是首字不同,在字形、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必定差异,即使徐福记公司的'徐福记'与'徐福记及图'商标在糖块等产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二者运用在同一种或类似产品上也不足以导致群众造成混淆误认。
随后,徐福记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黄福记'商标的使用会导致大众误认为二者有相关联系,危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标权。判定商评委重新对'黄福记'商标作出判决。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定,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黄福记'与引证商标'徐福记'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存在较大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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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福記及图”商标是圣福记公司申请的,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徐福记公司发现'聖福記'商标的存在后,立即向商评委对'聖福記'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3月2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圣福记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聖福記”及图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汉字“徐福記”构成,引证商标三至八由汉字“徐福記”及图构成。诉争商标与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危害了徐福记公司的在先商标权。
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评定上诉人圣福记企业所申请注册的“聖福記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不能与徐福记企业的在先八枚引证商标相区别,进而裁定驳回了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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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福记”与'黄福记'、“聖福記”的商标纠缠终于结束,'徐福记'成功保护好了其商标的权益。近年来,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骤然提升,导致我国商标申请量的巨大,越来越多的好名字已经被人在先申请或注册,而因为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在先原则',只要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或注册在相同近似的商品服务选项上时,后来申请的商标就不能通过,因此导致了想要注册商标的人有一半都栽在了商标近似的问题上。而有的企业或商家偏偏不走正路,打起了搭别人的顺风车的主意,仿冒知名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因此触犯了法律,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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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一般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在考虑音、形、义的时候也会结合商标是既有词汇还是臆造词来斟酌商标的显著性以及这种显著性的强度对消费者的混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