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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于近日处理了一件关于专利权的纠纷,王先生在2019年就向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投诉,称高新区的某家具店侵犯了自己所在家具公司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并提供了对方侵权的证据材料。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后立即成立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处理,并于当日前往该家具店送达材料,并现场拍照取证调查。
2020年6月10日,经过审查,王先生的这4项家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被核定为无效。最终,王先生主动撤销了对高新区某家具店的申诉。
提前公开,付出代价,被判无效,令人惋惜!
原来是王先生太大意了,自己所在家具公司的这4项家具外观设计专利,王先生为了尽快投入市场进行销售,抢占市场先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通过网络(视频、朋友圈)的形式对外发布了专利信息。据此,根据专利法可以认定为产品从发布之日起就处于对社会公众公开的状态,已丧失了专利的新颖性,沦为了公有技术,因此判定这4项家具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判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由此可以看出一项专利权的取得是需要先申请后公开,如果先公开后申请可能就会遇到以上案例中的尴尬情况!智周知识产权提醒您,在申请专利之前,要有保密意识,不要为了抢占市场先机,把专利产品提前投放到市场中,然后再决定申请专利。因为这样的操作往往会让自己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专利功亏一篑,丧失了专利的新颖性,沦为公有技术,即使申请了专利也会埋下专利被无效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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