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被驳回了?对2件专利《复审决定》中驳回理由的思考 发明专利被驳回了?对2件专利《复审决定》中驳回理由的思考]()
近几天,我们代理所收到2件专利的《复审决定》,由其中合议组一些驳回理由的观点,引发了一些思考。
驳回理由一:关于微生物或植物亲缘关系的判断
《专利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涉案专利,其所应用的微生物属于细菌,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相似功能作用的微生物属于真菌,复审合议组认为,二者亲缘关系较远,并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笔者联想到,在植物栽培或微生物的应用领域,实审过程中,审查员很容易认为植物的栽培技术或微生物的应用,可以由另一种植物或微生物的相应技术来启示,从而认定专利缺乏创造性。但笔者认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尤其是考虑专利申请中记载的植物或微生物与对比文件中记载的植物或微生物的亲缘关系,不应以偏概全。很多时候,专利审查员老师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研发工作,其也可能不知道,有时候要解决一个看似简单的技术问题,需要科研工作者付出多少的努力和汗水,而放到专利申请中,直接以“容易想到”、“常规技术手段”来轻易否定,对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驳回理由二:关于对比文件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了其水质在经过其他处理后,还需要进行“膜处理”,处理后达到相应的出水标准,而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虽然进行了“膜处理”,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不使用“膜处理”,就无法达到相应的出水标准,因此,在对比文件省略“膜处理”的步骤时,其效果也可能与本发明相当,以此来驳回专利申请,笔者认为,此理由太不合理。对比文件记载了“膜处理”,就证明这是对比文件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膜处理一般成本较高,如果是可以不使用膜处理,就能达到相应的出水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断然不会采用此处理方式的,而对比文件记载了其确确实实是使用了“膜处理”,其还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步骤,可见,如果不采用“膜处理”,其出水水质就无法达到出水标准。因此,驳回决定的观点,申请人并不能认同。而且,如果审查员认为其不使用“膜处理”步骤也能达到相应的出水标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此观点,是非常不合理也不公平的。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相信未来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会越来越标准和完善。同时,代理人经过经验的积累,也会越来越熟悉相应的审查标准,对专利检索、可授权性的判断、撰写、答复审查意见等工作也会越来越熟悉,可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专业性建议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