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鸭”动漫美术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鄂01民初3996号
【裁判要旨】
将权利人的动漫美术作品用于平面食品包装袋镂空设计,侵犯了权利人的美术作品的复制权。
将动漫美术作品设计成具有表演效果的动态的视频角色形象,作为广告宣传配图形象,并将表演效果摄录成短视频广告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了权利人的动漫美术作品的表演权。
【案情介绍】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森科)
被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零点食品)
2005年3月22日,香港居民许夏林以小黄鸭为创作对象,完成B.DUCK小黄鸭系列美术作品创作,并于2014年4月24日获得广东省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该作品著作权人为香港森科。该系列动漫美术作品自2005年3月22日开始在香港社交媒体Face Book及内地新浪博客上公开展示,深受公众追捧,先后于2015年、2016年获得了“香港名牌产品设计”称号。被告在天猫电商平台注册“可可哥食品旗舰店”网店,公开销售其“可可哥”系列的咕噜鸭脖、无敌鸭掌、劲爆鸭翅、光溜鸭舌鸭产品。该规格的产品外包装袋右下方镂空设计为“鸭”形设计,与原告涉案动漫作品造型一致。被诉网店还设计、制作“鸭”背景的短视频广告,在其电商平台上持续播放,短视频广告中展示“鸭”的动态形象,与原告设计的站姿的小黄鸭的动漫造型一致。2017年1月4日,原告对被诉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后,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零点食品未经原告授权,将香港森科涉案动漫美术作品用于产品包装袋的装潢设计的行为构成复制;将涉案动漫美术作品制作成具有短视频表演效果的主角配图广告,构成动漫美术作品的表演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动漫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000元,承担维权合理费用353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300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动漫美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对动漫美术作品使用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其保护规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案中,被告将涉案小黄鸭美术作品进行简单复制,用于产品包装装潢,这种行为属于简单的复制行为易于认定。但是,将动漫作品用于短视频促销宣传广告如何定性,则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相关生效裁判案件来看,案涉动漫美术作品使用行为种类繁多。有的将动漫美术作品制作成放大的模型,摆放在店铺突出位置;有的将动漫美术作品制作成人偶,在商业场所与不特定的公众互动;还有的将动漫美术作品制作成工艺礼品,以租、售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提供;或者将动漫美术作品作为创作对象进行深度演绎,制作、设计成具有短视频效果的表演形象,通过广电或者网络向公众公开传播等等。凡此种种,如何定性,成为涉动漫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重难点问题,直接涉及动漫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及摄制权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的界限认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对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描述性规定,将动漫美术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构成作品复制行为,本案食品外包装袋的镂空形象设计即是如此。将动漫美术作品设计、制作成有形载体,再现美术作品动漫形象,并公开销售、租赁带有该美术作品复制件的复制品的行为构成发行行为,如商家店铺销售“美羊羊”手套、“喜羊羊”钥匙扣、“奥特曼”玩具等案件。将美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模型)摆放在店铺经营场所,招揽生意,这种使用行为构成动漫美术作品的展览行为,如将哆啦A梦模型摆放在展销会场、促销广场等行为促销,其侵犯的是动漫作品的展览权。再有,通过视频设计,将美术作品制作成动态的、持续的具有视频效果的短视频形象,从不同角度、不同形态再现动漫美术作品,这种行为构成动漫美术作品表演行为,如本案被诉短视频促销宣传广告中的小黄鸭主角配图形象。此外,街头孙行者扮相在营业场所与商场门口顾客行走、互动等,也都屬于动漫美术作品的表演行为。再者,以某一动漫美术形象为演泽对象,并以动漫美术作品为主角,虚构故事情节,进行系列再创作,将虚构的故事情节设计、制作成电影或类电作品,这种深度演绎行为构成动漫美术形象的摄制行为。
动漫美术作品的不同使用,构成不同的定性,不能将再现动漫美术作品的使用形态一概认定为复制行为。动漫美术作品属于文化创意作品,通过拟人化的创作手法,凸显动漫美术作品的创作深度,提升创作作品的文化价值,丰富创意文化的精神内涵。本案从动漫美术作品的使用属性入手,探讨动漫美术作品及其衍生品的区分保护问题,有利于促进动漫美术作品的创作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