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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国内企业把商品/服务都纷纷推向海外市场,海外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美国作为世界上的发达经济体,商贸繁忙、商机无限,成为国内商家拓展海外市场的首选,加上亚马逊等各大跨境电商平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控和管理,美国注册商标需求也越来越大,很多向海外发展的企业也开始注重注册美国商标。
美国是世界上最重视商标保护的国家,也是拥有注册商标最多的国家之一,它的商标保护制度如原产地、驰名商标、商标的海关保护制度等,被全世界许多国家所借鉴。所以,企业的商标能早日进入美国,占据在先权利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甚至可以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收益,也是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并有助于公司在股票上市时或被收购时的资产评估。也许很多企业都认为现在还没有申请注册美国商标的必要,但问题是等到某一企业感到走向世界的必要和可能时,自己的商标已被别人抢注了。这时不管是另换新的商标,还是夺回原来的商标,企业都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联想的教训已众人皆知,希望国内其他企业不要步其后尘。当企业有将产品或服务推向国外的计划时,应提早注意国际商标注册公告以及特定国家的申请商标公告,但是,如果商标在美国被抢注了怎么办? 首先需要了解美国和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同。
中国商标法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权的取得是依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申请获取。简单的讲就是,谁先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谁先获得商标权。
与中国商标法不同的是,美国商标法实行的是商标使用原则。美国商标法认为,商标是商业买卖中用来识别货物或服务来源的,其目的在于防止顾客对货物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以保护买方和卖方双方的利益。商标权的获取是基于商业活动的。没有商业买卖,商标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商标永远都是与商品货物和买卖联系在一起的。正因为商标的存在意义在于它的使用,美国商标法认为,先使用人应该获得商标权。所以,美国商标的取得是以谁先使用为判断标准的。
在美国,已经使用的商标不注册也可以受到州内的普通法保护。但美国商标法也提供联邦注册保护。只有跨州使用的商标才可以根据美国商标法申请联邦注册保护。比起州内的普通法保护,联邦注册保护的优点有很多。比如,首先,取得联邦注册的商标可以用来抵制以后全美国范围之内的所有后来的善意使用,美国境内的所有人都推定知道联邦注册商标,而不能使用与之相同或相似,能够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商标,而普通法只能保护商标被实际使用的地区。第二,联邦商标注册人仅以有联邦注册为由,即可申请联邦法院的管辖权。第三,联邦注册商标注册经过五年以后可以成为不可抗辩的商标,可用以对抗第三方的异议。第四,联邦注册制度允许申请打算使用商标,申请人有最长三年的时间将打算使用商标转化为实际使用商标。
必须注意到的是,商标的保护是地域性的,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商标只是在那一个国家受到保护。如果不及时在国外注册自己的商标,即使在中国已经是驰名商标,仍然很容易在国外被别人抢注。所以防范商标被抢注,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注册一个商标看似很简单,但还是有很多的学问。虽然有很多咨询公司和事务所都宣称自己可以帮中国公司在美国注册商标,但如果对美国商标法一知半解,就会造成一些申请中途夭折。
第二,要注册有效的商标。在帮助中国公司在美国进行商标注册时,我们还发现很多中国公司对文字或字母商标在美国注册的都是带字体的商标,或是注册带图形设计的商标。其实这样的商标保护范围非常窄。别人只要不用这个字体或这个图形设计,即使每个字都一样,就不侵权。所以我们一般都建议客户先注册不带字体的商标。这样的商标保护范围是最广的。别人只要用了相同的几个文字或字母,无论字体或设计有多么不同,都会侵权。然后再分别把带图形设计的商标另行注册保护。
注册一个商标很便宜,但如果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商标,自己就不能阻止别人用和自己相似的商标去卖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别人会抢注商标用来要挟自己,处理起来就非常麻烦,而且会对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形象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国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时,要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及时申请和注册有效的商标,同时我们常常建议公司采取监控系统或服务密切关注在公司产品或服务涉及到国家和地区,是否有人申请或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发现商标被抢注之后再维权,就会处于被动。在美国打这种知识产权官司,费用高,程序也很复杂。一旦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商标抢注,不用慌,也不要怕,应当积极主动的对待。比如中国国旅在商标被抢注后,应对的非常积极,及时有效的夺回了自己的商标权,很值得其他中国企业的借鉴和学习。
想要注册美国商标,还要对美国的商标注册要求有所了解。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消息,某公司以某些标志或者名称作为商标被驳回,那么,具体有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呢?
1.不道德的、具有欺骗性或诽谤性的商标;
2.由美国或其任何州、市的旗帜或徽记或外国的旗帜、徽记或其模仿物构成的商标;
3.红十字标志及其符号、徽记的模仿物或其组合;
4.联合国的徽记或其模仿物;
5.当商标用在申请人商品上时,仅仅是描述或欺骗性错误描述商品或主要为地理描述或欺骗的、错误的、地理描述的商标;
6.仅为姓氏的商标;
7.未经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其名字、肖像或签字作为商标;或在总统夫人在世时,未经其书面同意,使用美国已故总统的名字、签字或肖像作为商标;
8.此外,与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商号相似的,并且当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时,很可能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解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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