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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息揭露声明(IDS)是什么?
IDS,即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指的是信息揭露声明。根据美国专利法细则37-C.F.R-1.56款,每一个参与专利申请的人都有义务向美国专利局披露与专利性有关的信息,只要还有权利要求在被审查,此义务就存在,如果对专利局或企图对专利局有欺骗行为,或不怀好意或故意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不授予专利。而对于一件已授权的美国专利而言,如果专利权人在诉讼中被认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IDS),则将导致该专利无法实施。
美国信息揭露声明(IDS)共有五个阶段
a.第一阶段——通常指本申请提交日起的3个月内或者是第一次OA下发之前。此阶段提交IDS没有官费;
b.第二阶段——第一次OA(即,non-final OA)下发之后到Final OA或授权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之前。此阶段有2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缴纳官费,只需要交一份声明,声明是在最近3个月以内其它国家专利局审查相关申请案时找到的现有技术文献或首次获悉该IDS资料日起3个内提交的IDS;一种是不符合声明的情况,需要缴纳官费260美金(大实体)/130美金(小实体)/ 65美金(微实体)。
c.第三阶段——final OA后或支付授权费当天或之前。此阶段需要缴纳260美金(大实体)/130美金(小实体)/ 65美金(微实体)和一份声明 (声明是在最近3个月以内其它国家专利局审查相关申请案时找到的现有技术文献或首次获悉该IDS资料日起3个内提交的IDS),USPTO才会考虑IDS;(官费代码:1.17(p))
根据37-C.F.R 1.97(e)款可知,1.97(c)款与1.97(d)款中所述“声明”指申请人必须声明:
(1) 在信息披露书里所附的文件是在最近3个月以内其它国家专利局审查相关申请案时找到的现有技术文献;或
(2) 在信息披露书里所附的文件不是其它国家专利局审查相关申请案时找到的现有技术文献,但是相对于所有有披露义务的人来说,这些文献都是最近3个月以内才知道的。
d.第四阶段——在支付授权费以后授权日之前,此种情况下,如果需要递交IDS,应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 CFR 1.313的规定,提出撤回授权的请求并同时提交RCE请求,通过RCE程序重启案卷,进行IDS的提交。自2012年,USPTO实行了QPIDS项目,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更便捷、成本更低的在支付授权费后提交IDS的途径,降低了授权费支付后重开程序的必要性。 此阶段需要缴纳RCE官费(第一次1360美金/680美金/340美金,第二次及之后2000美金/1000美金/500美金),请求撤回授权官费140美金(大实体)/70美金(小实体)/ 35美金(微实体),晚提IDS官费260美金(大实体)/130美金(小实体)/ 65美金(微实体);若审查员认为IDS中的任何信息不能使重新打开审查程序成为必需时,RCE程序不会启动,RCE相关费用会自动返还。若审查员认为IDS中的相关信息可以导致审查程序的重新打开, RCE程序将会启动,IDS相关费用会自动返还。
e.第五阶段——在专利授权日后。一般来说,专利授权发证以后,IDS义务结束。但是,当遇到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应该提交的关键性IDS资料而没有提供时,还是有解决的办法来处理,以避免诉讼中的风险。此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领证后的补充审查程序(supplemental examination)来获得IDS提交的机会,或者根据本申请的具体情况,考虑提交再颁专利申请来进行IDS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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