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可以拿多少奖金? 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可以拿多少奖金?]()
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创业、创新,不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选择到企业和社会组织挂职、兼职。一方面科研人员想要取得学术、技术上的突破和认可离不开科研院所的支持,但与此同时科研院所能给的回报,特别是经济价值却远远比不上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司。所以科研人员往往更愿意在学校做学术,而将专利产生于公司。但由此就会导致一个职务发明判定及其权利归属的问题,智周知识产权顾问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这样一比较,就会是一目了然!
一、物质技术条件标准的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经单位与发明人合同约定,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者是发明人,但仍然是属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二、任务标准的区别
《专利法》第六条还规定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即如果该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而完成的成果,该发明创造即为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3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那什么是非职务发明呢?非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关于职务发明的署名和奖金
1、职务发明的申请人虽然是单位,但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均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表明自己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任何人不得压制或阻扰。发明人因某些原因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发明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发明人姓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2、专利授权公告后发奖金,专利有效期内产生营利的也要发奖金。具体如下 :
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3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1000元/项;
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