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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1-12-21浏览次数:10272

有些客户可能会疑惑,为什么我明明使用了商标,最终商标还是被撤销了?这是因为您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要求,不能有效证明您在指定期限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有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注册商标。那么,该如何提供使用证据呢?

商标撤三,提供使用证据那些事

在提供使用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提供的证据必须要符合规定,能证明您使用了被申请撤销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常见的有效使用证据有以下几种:


1、合同类,例如:商标销售合同、经销合同、服务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宣传合同、许可加盟合同、包装设计合同、包装采购合同等;

2、照片类,例如:使用题述商标的商品包装、店铺招牌、内部照片、广告照片、等;

3、广告、媒体报道类,例如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和报道、宣传册、户外海报、展览会展示照片等;

4、其他文书类:如发票、出货单、货运单、收据、检验证明、维修证明、安装单、传真等。


第二,必须要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了该商标。


例如,被申请商标核定的商品项目为第9类的“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灭火设备;视频显示屏”等,而您提供在第29类的“鸡蛋、食用油”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那毫无疑问是无效的证据。


第三,提供的证据要符合指定期间“三年”的时间要求。


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中的指定期间“三年”是从他人申请撤三的申请日往前推三年,比如说申请人是2021年11月15日申请的撤三,那么您就需要提供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这三年之间使用证据。所以,证据的时间也是很重要的。还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反面不是“连续三年持续使用”,而是“三年里使用过”,所以只需要提供在指定期间使用过被申请商标的证据即可。


提供使用证据看似简单,其实是项很复杂的工作,即使您实际使用了某个商标,但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要求那也是白费功夫。这时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代理机构会指导您提供有效的证据,撰写答辩文件以及整理证据提交等,让您省时又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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