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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09浏览次数:10173


商标驳回复审常见问题


什么是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又被称为“驳回商标的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①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②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③《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④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⑤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⑦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⑧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


5、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驳回商标的复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5.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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