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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诉讼举证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发布时间:2023-04-18浏览次数:10148

利无效诉讼举证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应该说,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符合民事纠纷应成为当事人诉讼焦点的要求。但是,如果将其完全适用于专利无效诉讼,将会出现一些问题。毕竟,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的过程中已经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诉讼的第三方也应该对推动案件的审理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中“以终结为原则,不终结为例外”的证据范围,可以确定专利无效诉讼中的以下证据规则:


专利无效诉讼举证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明确列出所收集的证据的证据效力,并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身的专业性,帮助法院更全面地掌握案件;其次,原告和被告对上述证据以及经法院许可补充的证据进行交叉诘问和辩论。原告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宣告专利无效过程中采用的证据不如未采用的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

 

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如下几种: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说明书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

 

8、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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