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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如何归属?

发布时间:2023-04-14浏览次数:10204

导言: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树立起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意识。特别是对于一些科技公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就在于其核心技术。其中技术人员在职期间的发明创造归属于谁?能否进行约定?约定的范围?是企业方与技术开发人员都尤为关注的话题。


职务发明如何归属?


技术人员在职期间的发明创造归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发明人。

 

这就涉及到如何界定职务发明的问题。《专利法》由于其法律的性质,对职务发明的定义较为模糊。而在国务院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于职务发明有着更为详细的认定标准: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看,无论是在单位完成本职工作还是完成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另外指派的任务都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且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做出的与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实务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中职务发明的认定,对于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的时间与离开原单位的时间是否期满一年往往争议不大,案件焦点通常在于诉争发明创造是否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附案例: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解宏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作出的(2015)浙知终字第178号判决中,各方均予确认诉争专利系解宏自大丰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并由解宏单独提出专利申请。案件焦点在于判定诉争专利是否与解宏在大丰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大丰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以及诉争专利除解宏之外的其余四位发明人是否曾对诉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过创造性贡献。

浙高院认为:首先,大丰公司的实际经营项目涵盖了可自动开启天窗,且为之积极拓展市场。再者,将诉争专利与大丰公司前董事长丰国勋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相比,虽然两者在具体技术实施方案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两者的技术仍存在较为紧密的关联。最后,解宏在申请诉争专利时,虽将其亲属解兵、解俊峰、解剑、解文焱等四人与其同列为发明人,但其中解剑为水电专业,缺乏消防器材领域的从业经历和专业背景;同时,解宏亦未能就另三位发明人的专业技术能力予以举证证明。故应据此认定四位案外发明人未曾对诉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过创造性贡献。故综合上述事由,浙高院认定解宏单独申请的涉案发明专利系其自大丰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完成,且与其在大丰公司担任的本职工作及分配的任务相关,应认定系职务发明创造,该专利申请权应归大丰公司所有。

 

其次是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能否由发明人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专利法》第六条可鉴,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都可以由发明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其中只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用人单位。约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附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9号钱鸣与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定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因此,在职务发明中,可以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形并不包括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判决涉案专利是钱鸣为执行昂丰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昂丰公司所有。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本身是生物质发电领域物料运输技术研发工作职责内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而完成的,钱鸣研发涉案专利行为性质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被昂丰公司所有,维持一审判决。

 

结语:

在重视智力资产的现代社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之争始终存在。明晰在职期间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合法合理订立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归属的协定,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也有利于构筑更加和谐的雇佣关系。

 

 

实习律师

陈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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