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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还可以修改吗?

发布时间:2023-04-11浏览次数:10184

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文件的过程中,为了尽快提交申请文件而获得一个早的申请日,可能会因时间仓促、检索不充分等原因而导致撰写的申请文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在申请文件提交后,申请人可能希望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诸如期望增加权利要求的个数、修改说明书中的表述等。那么,什么时候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申请人在进行修改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本文中笔者针对这些问题给出答复,以期对申请人有所帮助。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还可以修改吗?

01何时允许修改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发明申请,申请人有两个主动修改时机,第一个时机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个时机是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两种类型的专利申请,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它们的主动修改时机只有一个: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在此说明,虽然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也可以在答复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此时申请人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因此,此时申请人的修改权限受到了很大限制,例如,不允许增加新的权利要求。

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申请人想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的话,一定要利用上面提到的主动修改时机。

 

02修改的基础是什么?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种修改就是超范围的。

上面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说明书摘要记载的内容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

 

03修改中要注意什么原则?

 

申请人在修改文件的时候,通常会有的疑虑是修改能够进行到什么程度?对此,笔者先告知总的指导方针。专利法第33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具体地,就是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这个范围包括:

(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

(2)2)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下面先举两个简单例子。

 

1:申请人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树脂”修改为“缩合的热塑性树脂”。显然地,由于“树脂”是“缩合的热塑性树脂”的上位概念,“树脂”的范围大于“缩合的热塑性树脂”,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因此,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2:申请人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透明玻璃”修改为“玻璃”。显然地,由于“透明玻璃”是“玻璃”的下位概念,“透明玻璃”的范围小于“玻璃”,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因此,这种修改也是不允许的。

 

04附图中的哪些信息允许增加到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哪些信息不允许增加?

 

如果申请文件中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这是不允许的。

举例而言,参照下面的红黑圆圈,红色的圆圈可称为第一圈,黑色的圆圈可称为第二圈,那么不允许对申请文件中增加这样的特征“第二圈的直径是第一圈的直径的二倍”。但是,允许对申请文件中增加这样的特征“第二圈的直径大于第一圈的直径”。

一般来说,从附图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定性”的描述是允许增加到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而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定量”的描述是不允许增加到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

 

05公知常识在判断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是否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的对象是修改的内容与原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内容之间的比较。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判断时应参考申请时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等,将原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内容与公知常识进行合理的结合,在此基础上去判断是否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的内容。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公知常识在判断过程中起到供参照、辅助判断的作用,并不是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补入申请文件中。

1:原记载的方案是一种手机,包括扬声器、键盘、麦克风、控制器。 修改后的方案一种手机,包括扬声器、键盘、麦克风、控制器、接收器。

 

由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手机必然包括接收器,因此这种修改是被允许的。

2:原记载的方案是一种手机,包括扬声器、键盘、麦克风、控制器。 修改后的方案一种手机,包括扬声器、键盘、麦克风、控制器、NFC模块。

由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手机可能包括NFC模块,也可能不包括NFC模块,因此这种修改的内容不是唯一确定的,因此是不被允许的。

通过上述五方面内容,你一定对修改申请文件的时机和注意事项有了基本了解,可以抓住时机完善专利申请文件了。最后,如果无奈错过了主动修改时机,而你又想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某些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中进行保护,还有一个策略就是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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