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或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但如果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厦门建发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株洲时光里悦华酒店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事实
建发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旅游业务;一般项目: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建发公司注册第28272786号“悦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茶馆;餐馆;预定临时住所等。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2月7日至2029年2月6日。
时光里悦华酒店成立于2020年10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正餐服务;餐饮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等。时光里悦华酒店店铺招牌为“时光里.悦华酒店”,酒店内的用品、墙壁上均有“悦华酒店”字样,美团网搜索酒店信息中显示“悦华酒店”字样。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被控侵权产品(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二是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时光里悦华酒店所经营的酒店与建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种类旅馆基本相同。时光里悦华酒店在其酒店门头以及内部墙壁、酒店用品等处使用“悦华酒店”字样的标识,“酒店”系经营行业说明,该标识中起突出识别作用的为“悦华”二字,该标识与建发公司的“悦华”商标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原时光里悦华酒店使用的商标产生混淆,误认为建发公司、时光里悦华酒店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时光里悦华酒店在其经营的酒店使用与建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悦华”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建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总结
判断商标侵权,主要考虑是否在类似或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使已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但如果其门牌、宣传标语、装潢等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其与商标主持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其行为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智嵘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陈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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